福建省水利风景区协会 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栏目:景区文件 发布时间:2018-07-02

福建省水利风景区协会

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2017年6月 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为保证协会正常履行职能,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章及本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四款、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取之于会员,服务于会员。 

二、会费标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本会会费收取参照其他社会团体的规定,即以会员单位权利和义务相衔接的原则,按照所担任的职务分档收取,会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普通会员单位800元/年;理事单位1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年;副会长单位3000元/年;会长单位5000元/年。 

三、会费由协会财务人员负责收缴,缴纳现金或汇入专用帐户。 

四、收取会费时应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的福建省社会团体收费专用电子票据。 

五、对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个别单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可减免会费。 

六、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7月31日底前。 

七、在福建省水利风景区协会帐户内设立会费收支账册,专款专用。会费年度节余须转入下一年度使用。每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应及时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监督。 

八、会费主要用于服务会员、开展活动、日常办公费用开支、发放办公人员的工资等与会员工作有关的其它开支。 

九、财务制度参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十、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十一、本办法的修改权归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所有。 

十二、本办法自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